| 观点碰撞:女生怀孕 学校开除侵犯隐私 (2002.12.01) | 发送给朋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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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2/12/01 13:26 人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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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
19岁的大二学生李静没有想到,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,学校以“品行恶劣,道德败坏”为由将她和男友李军开除。然而这对恋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
的隐私权,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。校方则认为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做出的,符合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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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: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
由于学校详细询问了李静及其男友发生性关系的时间、地点,并对他们进行了通报处理,在法治意识的支撑下,李静准备拿起法律武器向学校的行为讨个说法。由于李静及其男友发生情侣之间的正常性关系,既不违反婚姻法等相关法律,又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,现行法律虽不保护这种行为,但也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。那么,根据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的私权利行使原则,这个行为也便应属合法。同时,学校的过分行为的确有侵害李静及其男友的隐私权之嫌,那么,李静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。
如果李静胜诉,这当然是再次敲响了学校权力不能随便侵犯学生权利的警钟,但这更是敲响了教育道德化理念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警钟。如果我们还一味地沉湎于教育道德化的温存,那学校最终只能在与学生的一次次对簿公堂后铩羽而归。学生全面、健康地发展,教育事业顺利进行便无从谈起。同时,在这种教育理念的支配下,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,这难免使学校塑造现代社会公民的梦想化为泡沫。
南方都市报:校纪校规也要与时俱进
去年高等教育的改革,力度最大的首推高校招生对象的放开——考生不再有年龄限制。随之高校在校学生可以结婚的规定也浮出水面,一时间成为新闻。虽然大学生可以结婚,但有关方面表示,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,都不提倡、鼓励大学生结婚。既放开法规又倡导主流价值观,使之有序发展,有关方面在处理这件事上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和民主化、人性化理念,值得赞赏。
成为被告的西南某学院,显然没有很好地领会有关政策的变革信息。在校大学生结婚都没有问题,发生性关系又岂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?即使婚前性行为是一种社会不提倡的行为方式,但也距“品行恶劣,道德败坏”十万八千里。学校据此把学生开除,实在难以在社会博得同情之声。
金羊网·新快报:当建议变成禁令
笔者以为,权利的实现确实需要现实基础,但有些权利关键不是能否实现,而是有没有的问题。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权利就属于后者。正像有论者在对独身女性能否要孩子这一问题上所主张的一样,法律关心的只能是权利的有无,而不能及于权利实现的技术层面。实际上,大学生即便有结婚的权利,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要用这一权利。对于在校结婚的利弊,他们自己会进行权衡的。纵使由于缺乏深思熟虑而不得不吞咽这颗“早知现在何必当初”的苦果,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,学校绝无义务承担“失察”的责任。
当然,在现今的环境下,一旦“出事”学校可能并不会这么轻松。这里涉及到学校的角色定位,或者说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。一直以来,学校扮演的都是与家长类似的角色,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威,古语所谓“一日为师终生为父”倒是能很恰当地描述这种关系。从这个前提出发,学校制定的诸多制度不免都带有家规性质,其权威性不容置疑。权利与责任总是对等的,如果学生在校“出事”,有些家长肯定会找上门来追究学校“失察”的责任。
南方都市报:学校的“开除权”就不容置疑吗?
然而,时代毕竟在前进,人们的法制观念、人权意识已经在前所未有地提高。比如,有关专家就认为,那所高校不应该处理两名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之事,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,而且他们的行为“不是违法犯罪行为”,因此“作出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不妥当”。校方作出开除的决定是很容易的,因为有关方面可以振振有词地宣称其理由,但是在每一个开除决定的后面,也许隐藏着许多不为人所知的辛酸和沉重,毕竟教育是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事情,它能成就一个人,但如果处置不当,也许起到的就是相反的作用。
这样说并不是为犯错误的学生开脱,也绝没有无视学校权威的意思。只是觉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,更何况是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呢。因此,我们应该呼吁学校不要滥用“开除权”,因为学生的劣行如果真到违法的地步,自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,如果违反了校规,学校也可根据实情进行管教,但是作为以教书育人为目标的学校,最好不要开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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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由此文看来,国内的法律意识,性观念和教育意识都在逐渐转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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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icesno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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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引用: 原文由 icesnow 发表:
由此文看来,国内的法律意识,性观念和教育意识都在逐渐转变!
观念的更新,意识的转变,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措施跟上来,否则会引来一系列碰撞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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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lanx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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